山东坤泰管理混乱引发千万诉讼案 “项目经理”身份成迷?

导读:根据赵虎镇招商引资条件,鑫裕投资组建“赵虎社区筹建处”投资开发赵虎社区,随后,开发商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鑫裕投资)与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坤泰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变身“挂靠施工人”支走数百万施工款项,引发山东坤泰与鑫裕投资千万诉讼案。

是“项目经理”还是“挂靠施工人”?

鑫裕投资负责人于天忠介绍,根据赵虎镇招商引资条件,鑫裕投资组建“赵虎社区筹建处”投资开发赵虎社区,他本人担任经理,负责项目筹建管理。得知消息的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通过关系找到他表达了承建赵虎社区想法,因没有建筑资质,通过协商,他同意三人借用坤泰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分别与赵虎社区筹建处签定建筑施工合同,由刘炳龙承建B、C号商业楼;张广胜(李伟、范大鹏)承建D号商业楼、1、2号住宅楼;孔凡忠承建E号商业楼、3、4号住宅楼;坤泰公司不投资金、机械、材料和技术管理人员,只是收取实际施工人1.5%的挂靠管理费。约定工程款须拨付到坤泰公司账户,坤泰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再支付给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等实际施工人。

514794f07706f9e3a5684e0a41f005d4

工程前期,由各实际施工人按工程进度到坤泰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交到赵虎社区筹处财务,赵虎社区筹建处将各工程款拨付到周文英(坤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连生之妻)个人帐户,周文英扣除了“挂靠(管理)费”后再拨付给实际施工人。但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坤泰公司将赵虎社区筹建处拨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不再向实际施工人拨付,导致工程长时间停工,给鑫裕投资和实际施工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和减少损失,根据实际施工人的请求,赵虎社区筹建处此后将工程款直接给付实际施工人,并写有支款条和借条等。

施工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材料费支款条和借条的原件存留在赵虎社区筹建处财务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凭证,因此才产生了白条支付工程款的事实。由于赵虎社区筹建处及时将人工费和机械费、材料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没有造成工程严重停工和工人上访事件。工程竣工对账后,各实际施工人对收到赵虎社区筹建处以两种方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进行了核对,均认可且无有异议。

坤泰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之前虽然不是坤泰公司的人,但是在赵虎社区施工期间,公司给三人都交了社保,签了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协议等,三人就是公司的员工,按照合同约定,鑫裕投资按工程进度向坤泰公司拨付工程款,再由坤泰公司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实际上鑫裕投资向公司财务的个人帐户打款37.6万元后再也没有向公司打过款项,而是由于天忠直接在工地上支付了材料费及人工费,然后于天忠的会计再拿支付单据到山东坤泰换取收据。工程完工至今山东坤泰已投入600余万元了,鑫裕投资却迟迟不结算工程款,没有办法,坤泰公司才将鑫裕投资及镇政府等起诉到法院。并且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鑫裕投资支付山东坤泰工程款5666509.34元。

关键人物未到庭 鑫裕投资败诉

作为本案的关键人物,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等在一二审中均未到庭,法院也未对三人“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进行认定,法院认为:鑫裕投资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与坤泰公司挂靠关系,且即坤泰公司出借资质,作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其仍享有向合同相对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权利,仍是收取工程款的适格主体,判决鑫裕投资支付山东坤泰5666509.34元工程款。

然而,在接受德城警方调查时,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坦陈自己是挂靠山东坤泰施工,鑫裕投资已经结清工程款项,鑫裕投资不可能欠坤泰公司工程款。在施工的过程序中,坤泰公司没有给工程垫资,也没有配工程施工所需的八大员,光是收取挂靠管理费,材料商的钱款和施工人员工资,鑫裕投资已经支付结清了。

明明工程款已付,还要再次支付工程款,鑫裕投资及代理人质疑主审法官干预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一权利人主张权利和私自会见涉案当事人行为违规,判决有失公平。

“无故”损失数百万 已向德城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

“向山东坤泰公司法人郝连生之妻周文英个人帐户支付款项坤泰公司是知情的,也是法定代表人郝连生安排的,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是基于坤泰公司挪用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特殊补救措施,鑫裕投资不可能两次支付工程款”,鑫裕投资主要负责人表示,目前于天忠已向德城警方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编者按:

本案中,如果按坤泰公司的说法: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是公司员工、项目经理,其向鑫裕投资支取款项的行为未经公司受权和同意。那么,即然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均承认自己向鑫裕投资支取了相关款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如果按鑫裕投资和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的说法是挂靠施工,款项已经付清,坤泰公司在明知自己违规出租建筑资质,且款项已付清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作者认为,刘炳龙、张广胜、孔凡忠作为本案的核心人物,缺席审判有失公平,查清他们是“项目经理”还是“实际施工人”才能让本案的当事人感受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华夏贵商网/阿哲 彬云)

相关法律选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且只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1203111109464

原文链接:https://huaxiags.net/zixun/127.html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