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涉多起土地违法 避重就轻处理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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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2014年,当地有关部门在调查山西省盂县路家村镇刘家村的问题时,发现刘家村村委会涉嫌存在多起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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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刘某银、武某清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存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让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占地100.65亩的问题。
其二,未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给兴峪煤业有限公司65亩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其三,刘家村与兴峪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40亩卖地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其四,刘某银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刘家村自然村姚家沟搬迁安置,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违法占地15.53亩耕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按当时的《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但当时有关部门在处理上述问题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简单以开除党籍了之。盂县国土局经过调查认为,刘家村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并于2014年3月31日将盂国土资移字(2014)第四号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当地有关部门,内容明确说明刘家村村委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等条款。但至今未做处罚。
所以刘家村村民想问的是,到底是盂县国土局调查错误了,还是有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还是有关人员与刘某银建立了一荣俱荣的深厚友谊了?你们否定了盂县国土局的调查结果,你们自己也看看宪法跟土地管理法还有刑法上的规定,你们帮村民们解释一下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请解释一下这三段法律的意思。对于刘某银不要只讲情不讲法律。宪法规定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如果一味的帮刘某银找法律空子钻,是否存在保护伞行为值得怀疑。
此事刘家村村民历时多年,先后多次向上级部门反应,后均交由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结果皆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了了之。刘某银在刘家村这个煤炭大村任职差不多40年之久,已经根深蒂固,各种关系盘根错节,所以刘家村村民强烈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异地审查程序,深挖其保护伞,还社会一个公道。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jjsn/20201219/16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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