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县交警队被指执法不公、枉法裁决!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多年来,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各级交警部门始终将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极少部分害群之马败坏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事件由来:
2020年7月1日13时56分左右,在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彭隐路隐贤街道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玉军(张明,该驾驶员有两个户籍和姓名)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致受害人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死亡。事故发生后15分钟左右路边商户发现并报警,2:30左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2:40左右受害人被120送往六安,2:50分左右霍邱交警大队六中队到现场(后六中队将该案移交霍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经办人戚警官、卢警官)。
受访者供图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欲往霍邱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询问事故情况被拒。次日,受害人亲属到事故中队,霍邱县交警大队民警以车辆证照齐全、有保险、无超载,没有逃逸空间等推理不认定该张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亲属对此不服,有几个问题质疑开始就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受访者供图
以下为受害者亲属质疑(受害者家属提供未删减)
一问:只要车辆证件、保险齐全、不超速不超载、无酒驾,即使发生事故离开现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只要手续齐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离开现场,如果警方找到驾驶员,驾驶员到公安机关,并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推定不构成逃逸,这是什么逻辑?
二问:事故发生后不如实告知民警真实姓名不构成隐瞒事实吗?
事故认定书上说明肇事驾驶员有两个户口,分别是张玉军,1972年9月27日生,另一个姓名是张明。该张对于自己叫张玉军的户籍信息已被注销是明知的,事故发生后该张不向警方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其实是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其目的是:一是不想暴露自己真实身份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二是其发生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应该为“张玉军”,与实际“张明”不符,其担心属于无证(或人证不符)驾驶,逃避责任,这正是他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内心动因。请问张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隐瞒或虚构事实(真实的驾驶人信息是事故现场重要组成部分)、伪造现场?
三问:受害人亲属合理请求与质疑可以不管不问吗?
其一: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在干什么?(接打手机或玩微信?我们要求调取当时驾驶员的通话记录一直无回音)。再有,该车发生事故时视频中自行车车篮和左车把被碾压严重变形声音很大?且双方相向而行,受害人推行自行车靠路右,驾驶员不可能没看到受害人,其车辆的倒车镜是装饰品吗?当时车速仅20余码!!事故发生后,该驾驶员在距离现场约3公里处停车24分钟左右覆盖防尘沙网,绳头所系处正是受害人头部撞击血迹喷溅处,血迹明显,他能没看到??受害人亲属事发后一直要求警方调取驾驶员及车主7月1日13:56至他到交警六中队期间的相关通话记录。以便查看当时他在干什么?事故发生后又都给谁打电话?
其二:事故发生后这些现象不值得怀疑吗?事故发生于中午13点56分左右,正是人们午饭后休息时间,视频显示老人倒地后5分钟内无人经过,约4分钟左右有一辆轿车和两辆电瓶车经过,但他们4分钟前距离现场至少有几百米,驾驶员心存侥幸、趁机逃离。
受访者供图
其三:办案民警的“粗心”,除了最后的事故认定书确定了该张两个身份,前面的系列鉴定书只显示受害方的姓名、身份证、住址、电话、而对方仅为张玉军(已注销户籍姓名),没有住址,没有电话、没有身份证号,这样的亡人、逃逸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不应该核实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吗?这对等吗?这是简单的粗心吗?联系上面,我们再次发现“34152212020000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么正式的文书,给出该驾驶员的联系方式:1570564***?(居然少一位数字)上面这些现象难道都是巧合吗?你们这样的工作态度能办好案件?
其四,这些现象又说明什么?
1、一开始我们就怀疑驾驶员掉包,查清吗?
2、7月16日接到交警电话第一次调解,对方只提出赔偿1万元,这个合乎常理吗?还是有什么猫腻?
办案民警,上述反映的这些问题你们不管不问,你们执法公正吗?所有的合理现象与质疑你们仅仅是他没有逃逸空间推理就推翻了吗?这是什么执法理念?这是什么执法行为?
受害者亲属:
虽有疑问,但我们始终相信,人民警察为人民,更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当然那些知法犯法,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组织和个人,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滔滔舆情,关乎公平正义,更是公道人心!
(将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sxecon.cn/html/61-13/13733.htm